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点击数:520 | 发布时间:2025-03-02 | 来源:www.che228.com

    国内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很多缺点,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信息非常难共享,监管部门金融监管理念落后。针对这类问题,国内应确立适度监管原则,健全金融监管模式,加大金融监国的国际合作。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愈加频繁,1987 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 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 - 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 年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等每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大家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理念,逐步健全国内的金融监管体制。

    1、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与信息推荐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进美欧各国探索和打造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

    ( 一) 《巴塞尔协议Ⅲ》。

    遭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和进步策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升银行最低资本需要,增强资本水平; 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大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升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 二) 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 年 7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策略,其对金融监管规范的调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 1) 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 FSOC) ,负责辨别和预防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2) 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 3) 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 NBS) ,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推行审慎监管。( 4) 成立买家金融保护署( CFPA) ,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买家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实行保护买家权益职责,对金融商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买家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推行处罚。

    2、国内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 一) 金融行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变化。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伴随角逐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肯定的混业特点。

    第一,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合调整,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赞同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方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将来,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推广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与代理保险业务。第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企业的方法,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升金融企业自己竞争优势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困难程度。

    ( 二) 金融革新的进步。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拓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推广托管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本身源自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用法使得大众通过银行互联网就能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革新金融商品、混业经营的势头特别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范围的保险商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范围。

    3、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 一)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国内在改革开放初期,除去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1986 国务院颁布《中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此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单一监管模式。伴随经济的进步,信托、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相继打造,并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情况,分业监管的模式渐渐确立。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离别出来,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证券机构的审批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3 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需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1998 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离别出来。2003 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对银行、金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为“拟定和实行货币政策,不断健全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中有哪些用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并且分业监管体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监管,实质上是对金融市场的分割,这种分割增加金融体系的本钱,妨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

    为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1、高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 2004 年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打造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备忘录打造了信息搜集与交流规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采集信息和数据; 其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符合作,就重大监管事情和跨行业、外贸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打造按期信息交流规范,需按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 其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职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其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打造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看法。

    ( 二) 中国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健全。

    1、确定适度监管原则。

    国内现在金融监管存在监管不足和管制过度并存的现象,金融法治携带明显的行政主导性,适度监管原则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不可以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金融自主权,要通过规范和规则使金融机构得以稳健经营,只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紧急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手段。为达到这一目的,金融监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化。

    2、健全金融监管模式。

    从巴塞尔委员会 2010 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与美国2010 年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策略可以看出,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更重视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对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变化也愈加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综合监管。

    中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历经多年实践,相互间角逐愈加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虽然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该机制只不过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大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宜之计,缺少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强制力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在改革目的上应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型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可借鉴以美国,考虑组建隶是国务院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辨别和预防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现在的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非常难共享,国务院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证各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共享。

    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大事前预警防范。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行业的主体,应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新修订的监管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证券业及保险业,因为这种行业紧急的信息不对称特征,要重点加大对买家和投资者的保护。

    3、加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势必反映,伴随资本的国际流动不断加快,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凭以国别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不足以控制风险。现在国际社会调整国际金融监管的有关规范主要有三类: 一是巴塞尔体制下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在 2009 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1999 年3 月开始生效,这意味着在金融服务范围要逐步推行自由化,WTO 在将来的金融监管协作与合作中将发挥愈加要紧有哪些用途; 三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世界银行和美洲国家发起,开始的宗旨是帮助进步拉美市场,1983 年,该组织正式成为全球性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 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进步;各成员组织协同拟定一同的准则,打造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 并一同遏止跨国不法买卖,促进买卖安全。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 1995 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

    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对于国内来讲有两个好处,一是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不断健全国内金融监管规范,使国内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 二是进行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拟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维护本国的利益,加大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一同防范金融风险。基于此,伴随地区经济体的进步,国内还应积极加大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地区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地区内金融危机的发生。

    [1]廖岷。 从美国次贷危机深思现代金融监管[J]。 国际经济评论,2008( 4)。

    [2]尹继志。 后危机年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框架、内容与启示[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 6)。

    [3]吴婷婷。 后危机年代中国金融国际化进步趋向展望 - 基于金融安全的视角[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 9)。

    [4]贺小勇。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M]。 法律出版社,2002.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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